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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黑山某有限公司诉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某有限公司,无锡市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081号原告黑山某有限公司,地址黑山。法定代表人俞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某,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某,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过某,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山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山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979元,减半收取12489.50元,由原告黑山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天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