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毕建成、刘昌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建成,刘昌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23号申请执行人毕建成,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昌斌,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菏泽开发区鑫达轿车修理厂业主,现住菏泽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鲁17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22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鲁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