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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东执0074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奎与唐志春、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奎,唐志春,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炯,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东执00747-10号申请执行人:张奎,男,1989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唐志春,男,1948年2月7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琅琊山路**号***室。组织机构代码:6479383-X。法定代表人:唐志春,董事长。被执行人:曹秀炯,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298599-X。法定代表人:曹秀炯,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奎与被执行人唐志春、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炯、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唐志春、安徽省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炯、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面积为38714.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东国用(2014)第3334号)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东房016118号、东房01611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合肥青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肥东经济开发区祥和路东侧,面积为38714.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编号:东国用(2014)第3334号)及地上建筑物(产权证:东房016118号、东房016119号)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晓晖审判员  史国庆审判员  杜二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恺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