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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邓德林与邹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林,邹化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107号原告:邓德林,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旺,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化军,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邓德林诉被告邹化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邓德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邓德林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德林负担。审判员  褚昭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