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与吴超群、刘权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吴超群,刘权权,陈家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民初236号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以下简称崇义银座银行)。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过埠路贵竹城*栋***********号。负责人:阳士昆,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吴超群,男,1985年8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被告:刘权权,女,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崇义县。被告:陈家愉,男,1975年5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崇义县。原告崇义银座银行诉被告吴超群、刘权权、陈家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崇义银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南、被告陈家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超群、刘权权经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崇义银座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向原告崇义银座银行偿还借款本金28560.64元、合同期内利息283.78元、逾期利息967.27元,共计29811.69元(截止2017年5月17日);2、判令被告吴超群、刘权权支付原告崇义银座银行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3、判令被告陈家愉对前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31日,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向原告申请贷款3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项。被告陈家愉与原告崇义银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吴超群、刘权权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崇义银座银行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却未按合同约定在借款期限届满向原告崇义银座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无奈,特具状你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陈家愉承认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及全部诉讼请求,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吴超群、刘权权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1日,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因购买母猪向原告崇义银座银行申请贷款30000元。同日,原、被告签订了赣银座银(借)字8003141961号《分期还款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借款利率等事项。被告陈家愉与原告签订了赣银座银(保)字8003141961号《保证合同》,约定了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事项。原告崇义银座银行依约向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发放了30000元贷款。被告吴超群、刘权权未依约支付本息。截止2017年5月17日,被告吴超群、刘权权结欠原告本金28560.64元,利息1251.05元。本院认为,尽管被告吴超群、刘权权未出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崇义银座银行提供了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的系列证据予以作证,原、被告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崇义银座银行要求被告吴超群、刘权权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家愉为被告吴超群、刘权权的30000元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现原告崇义银座银行要求被告陈家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崇义银座银行未提供律师费等费用的相关证据,对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超群、刘权权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民事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超群、刘权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560.64元,利息1251.05元,共计29811.69元(截止2017年5月17日);二、被告吴超群、刘权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赣州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本金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利随本清;三、被告陈家愉对上述一、二项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家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超群、刘权权追偿;四、驳回原告江西赣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6元,依法减半收取263元,由被告吴超群、刘权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玉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