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维新与张永刚、张丙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维新,张永刚,张丙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900号原告:杨维新,男,1948年12月3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松,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推荐社区凤阳县大庙镇大庙社区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元,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推荐社区凤阳县大庙镇大庙社区村民委员会)。被告:张永刚,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张丙举,男,199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九华路车管所北50米,组织机构代码证56342944-1。主要负责人:宁建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跃,男,该公司员工。原告杨维新与被告张永刚、张丙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杨维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刚、张丙举的起诉。本院认为,杨维新申请撤回对张永刚、张丙举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维新撤回对被告张永刚、张丙举的起诉。审判员 刘克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