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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孟申茂、黄山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申茂,黄山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申茂,男,1982年5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福州市台江区金马大厦物业保安,户籍地河南省镇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山江,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唐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福州市台江区金马大厦物业保安,户籍地河南省唐河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公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永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5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窜至台江区金马大厦5楼福建志达装饰公司展厅内,将该公司摆放在展厅内的5套“中宇牌”卫浴的沐浴柱拆卸下盗走藏放在金马大厦停车场的仓库内。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二人被民警查获,在仓库里缴获5套被盗的“中宇牌”沐浴柱,被盗赃物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6000元。现赃物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二人到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吴某人民币45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庄某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价格鉴定书、搜查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视听资料及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孟申茂、黄山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赃物已全部追回,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孟申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黄山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惠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