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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2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姚龙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龙,姚龙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2921号原告:张云龙,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被告:姚龙尹,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张云龙诉被告姚龙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业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云龙以及被告姚龙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云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粤X×××××号现代牌越野车为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车辆过户手续;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车辆月供款44100元,车辆违章费2800元,合计969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生意上的朋友,被告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把自己的汽车转让给原告,原被告签订了汽车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品牌型号为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位SUV、号牌为粤X×××××号的白色小型汽车一辆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为17万元。原告分三次付清车款,被告应在30天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如车辆不能过户,原告有权将车辆退回被告,被告必须将车款一次性退还给原告,合同违约金是5万元。此后,原告分3期支付了17万元给被告。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原告还帮被告支付了9个月的车辆月供贷款44100元(每月4900元),帮被告支付了车辆违章罚款2800元。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5年8月14日,约定过户期限至2015年9月9日。至今被告还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故应支付违约金5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请依法公正裁决。被告姚龙尹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该车辆确实是在2015年8月卖给原告,原告也支付相应款项,因车辆还有贷款没有还,故不能过户,原告确实是帮我还了车贷款项441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我确实是违约,我愿意赔偿给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请求。本案中,被告答辩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该承认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被告的汽车买卖行为有充足的证据予以印证,故本院予以确认并依法支持诉讼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号牌为粤X×××××号的白色小型汽车一辆为原告张云龙所有,被告姚龙尹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二、被告姚龙尹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违约金50000元、车辆月供款44100元,车辆违章费2800元,合计969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龙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俊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