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桑学晴与唐伟仁、钱中兵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学晴,唐伟仁,钱中兵,唐兆周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134号原告:桑学晴,男,1970年11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文学,江苏华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伟仁,男,1969年10月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钱中兵,男,1981年6月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唐兆周,男,1985年11月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桑学晴与被告唐伟仁、钱中兵、唐兆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桑学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学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学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桑学晴负担。审判员 沈桂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梦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