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02执640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良发与朱建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发,朱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40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李良发,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建亚,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李良发与朱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来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亚在中国工商银行43×××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