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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执640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良发与朱建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良发,朱建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702执640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李良发,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朱建亚,男,汉族,1971年1月25日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李良发与朱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来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建亚在中国工商银行43×××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2328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剑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