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书平、项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平,项玉美,牛运梅,李某1,李某2,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书平,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项玉美,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牛运梅,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申请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F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5月18至2019年5月17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变卖、转让、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