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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2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书平、项玉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平,项玉美,牛运梅,李某1,李某2,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2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书平,男,1952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项玉美,女,1953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牛运梅,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申请执行人李某1。申请执行人李某2。被执行人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执行人南皮县冀沧汽车运输队所有的冀JFM**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5月18至2019年5月17日,查封期间,不准过户、变卖、转让、抵债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高国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