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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卢长会、沈阳明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卢长会,沈阳明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374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078409-0。负责人:蔡斌,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丹,女,199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申请人:卢长会,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申请人:沈阳明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52-6号。法定代表人:王欣。本院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卢长会、沈阳明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40,25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卢长会、沈阳明鸿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40,256.1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