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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066号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500227345983516P。法定代表人:王镜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陈三霞,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中路116号1单元5-1,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5001055616133338。法定代表人:彭海霞,该公司经理。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深圳市福田区香梅路宏浩花园裙楼103,统一社会社用代码914403007230271274。法定代表人:陈镇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诉讼费113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庆华璧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何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麟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