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人社监字,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1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区林杰,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建伟、吕达星,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李明国,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人社监字〔2016〕20-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间招用童工谭鑫、邓慧琳二人从事美容学徒一职,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了告知程序,并依据《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被执行人蓬江区积奇造型护肤中心汇悦城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蓬人社监字〔2016〕20-109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银顺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代理审判员 李周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凤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