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志宝与被执行人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宝,孙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776号申请人:丁志宝,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孙奇,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丁志宝与被执行人孙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六东民初字第636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孙奇自2013年8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丁志宝300元,直至20000元偿还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孙奇负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本院予以恢复执行,但已经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伟审 判 员 潘振飞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