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民初2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德洋与熊怀高、杨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洋,熊怀高,杨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民初2937号原告:王德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锋,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怀高。被告:杨炯英。原告王德洋与被告熊怀高、杨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天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熊怀高、杨炯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法院判令熊怀高、杨炯英返还借款本金89009.2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熊怀高、杨炯英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19日,熊怀高、杨炯英向王德洋分别借款10010元、78999.22元。但至今为止,熊怀高、杨炯英仍未还款。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熊怀高、杨炯英未答辩。王德洋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微信记录、短信记录一宗,证明熊怀高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19日向王德洋借款10010元、78999.22元,熊怀高予以认可。2.王德洋农业银行转款凭证及交通银行转款明细各一份,以证明王德洋分别于2015年11月17日、2015年11月19日向熊怀高账户转款10010元(含转账手续费10元)、78999.22元(含转账手续费14.22元)。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5)永法民初字第066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熊怀高、杨炯英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熊怀高、杨炯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德洋要求熊怀高、杨炯英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王德洋以金融机构的转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应当对与熊怀高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王德洋另提供了微信及短信记录以证明其与熊怀高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熊怀高、杨炯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确认王德洋、熊怀高之间依法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对于王德洋主张的借款数额,本院分别确认为10000元、78985元,共计88985元,因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王德洋可随时要求熊怀高返还,故王德洋要求熊怀高返还借款的主张,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因王德洋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本院确认利息可自王德洋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因本案借款发生在熊怀高、杨炯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证实该借款系熊怀高的个人债务,亦无证据证实该借款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故王德洋主张该二笔借款属于熊怀高、杨炯英的夫妻共同债务,杨炯英负有共同返还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王德洋要求熊怀高、杨炯英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对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熊怀高、杨炯英返还原告王德洋借款88985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德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5元,财产保全费910元,共计2935元,由被告熊怀高、杨炯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志伟审 判 员 马娜娜人民陪审员 付秀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