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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蒲斌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斌,徐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85号原告:蒲斌,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徐宗元,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蒲斌诉被告徐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蒲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斌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蒲斌负担。审判员  李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