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廖书佳与武汉文辉经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书佳,武汉文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廖书佳,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武汉文辉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常阳永清城1栋二单元2601室。法定代表人甘文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141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标的2,451.02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文辉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51.0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汉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