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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喜忠与高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喜忠,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王喜忠,男,1977年8月8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高兴,男,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王喜忠与被执行人高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6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高兴于2016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原告王喜忠借款本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申请执行人王喜忠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5月起,除每月为被执行人高兴留存生活费人民币700元外,对其其余工资及奖金收入予以冻结,至满人民币10800元时止。二、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1998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