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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宋利萍与林吉龙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萍,林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487号原告:宋利萍,女,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林吉龙,男,汉族,住靖宇县花园口镇,其他不详。原告宋利萍与被告林吉龙买卖纠纷一案,原告宋利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利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利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274元,由宋利萍负担。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