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安,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承萱,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首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向其交付魏家湾村2#、3#安置楼相关工程施工资料,以备办理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和备案所需,具体范围以国家规定为准。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西省华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完上述判决义务。由于二被执行人不提供相关工程施工资料,致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924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张春宁执行员 陈 元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付莹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