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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实与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实,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84号原告:邢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宗源,系邢实之父。被告: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经营者:游宇。原告邢实与被告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邢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邢实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实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茂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