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6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邢实与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实,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初684号原告:邢实,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咸丰县人,住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宗源,系邢实之父。被告: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经营场所: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经营者:游宇。原告邢实与被告咸丰县维多利亚婚纱摄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邢实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实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邢实撤诉。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邢实负担。审判员 熊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茂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