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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性,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性,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郝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7年5月17日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载明申请人郝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撤回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