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郝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郝某,女性,住二道江区。被执行人:黄某,男性,住通化市二道江区。本院在执行郝某与黄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某于2017年5月17日提交申请书一份,内容载明申请人郝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书真实有效且符合撤回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