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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龙升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龙升焦煤有限责任公司,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郭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龙升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法定代表人:王崇彬,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郭海峰,男,1963年10月27日,现住:山东省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龙升焦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始终处于余额不足状态。所有房产均已抵押、查封,其目前无法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穆棱市龙升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郭海峰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欠人民币2600996.06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