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张春节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销部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销部,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2165号原告张春节,男,1955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销部,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20号都市广场A座5楼。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5622-4。法定代表人周锡国,院长。委托代理人刘星,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节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销部、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节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原告张春节负担。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