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永军与黄永林用益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军,黄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黄永军,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执行人黄永林,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林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