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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1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