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2317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娟,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居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