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18号河南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的(2017)豫11民终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天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履行(2016)豫1102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49960元,申请执行费5491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