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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侠英与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侠英,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3510号原告:王侠英,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平。原告王侠英与被告上海和颢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侠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间于2016年10月19日至2016年10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其于2016年10月19日进入被告处担任理货员。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予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6年10月30日在当班时受伤。原告为确认劳动关系事宜申请仲裁。现原告不服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按原告自述,其于2016年10月19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时,已满法定退休年龄。即按原告自述,其与被告间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故其要求确认与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侠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剑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鼎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