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果飞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果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3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娄氏脚手架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骆岗镇贾大郢37号,组织机构代码79984879-X。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撮路花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8654672-5。被执行人:陈果飞,男,住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31号鸣香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租金及违约金544058元、案件受理费5942元、执行费7900元,合计5579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54405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果飞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55790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以54405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