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国萍、青岛腾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萍,青岛腾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萍,男,汉族,1980年8月15日生,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青岛腾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国萍与被执行人青岛腾耘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国萍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崂劳人仲案字(2016)第18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