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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洪义与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义,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李洪义,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1906号原告:李洪义,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农安县。被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住所:农安县。负责人:矫振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义与被告吉林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鱼圈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李洪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洪义负担。审判员  初春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