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1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中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中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121执691号被执行人宁中朋,男,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本院在执行宁中朋罚金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舞阳县人民法院(2015)舞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路文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