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终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州盛艺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常州盛艺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街道勤星路8号2。法定代表人:陈晓兰,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盛艺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801号常州科教城创研港3-B301。法定代表人:朱伟俊,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盛艺美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2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向其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家港市若思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 军审判员 刘 蕾审判员 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恽妍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