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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4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唐月秀与伍百花、伍寿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月秀,伍百花,伍寿花,伍军花,伍丽媛,伍小兵,伍小丽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4民初188号原告:唐月秀,女,194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百花,男,1970年9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寿花,男,1971年1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军花,男,1984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丽媛,女,1986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小兵,男,1979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伍小丽,女,1984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月秀与被告伍百花、伍寿花、伍军花、伍丽媛、伍小兵、伍小丽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月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月秀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月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唐月秀负担。审判员  李安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雯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