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玉德与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玉德,常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1337号原告:唐玉德。被告:常龙。(缺席)原告唐玉德与被告常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玉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玉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常龙偿还借款50000元及索款损失10000元。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常龙以开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唐玉德借款50000元,后多次索要,常龙仅偿还3400元,尚欠46600元至今未付。现起诉要求常龙偿还借款并支付索款损失。唐玉德对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常龙向唐玉德借款50000元的事实。常龙缺席,未作出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4月20日,常龙因在天祝县抓喜秀龙乡开金矿,资金短缺,向唐玉德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唐玉德现金50000元,永远承认并利息,今借人:常龙。”后经唐玉德多次索要,常龙仅偿还3400元,尚欠46600元至今未付,唐玉德无奈,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常龙向唐玉德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唐玉德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常龙理应偿还该借款,故唐玉德主张常龙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唐玉德主张索款损失10000元,未向我院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常龙偿还唐玉德借款46600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二、驳回唐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常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永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