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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三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三春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特35号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西路。法定代表人:葛长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郭三春,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合创公司)与被申请人郭三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合创公司称,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剥夺了合创公司部分仲裁权利,影响公正裁决。合创公司对本案诉讼时效进行了答辩,仲裁庭虽然接收了书面答辩意见,但在裁决书中对该部分未进行表述,也未对答辩理由是否采纳予以释明。合创公司在仲裁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调取与本案相同事实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亳仲裁字第17号裁决书作为本案裁决的参考,仲裁庭未依法调取,也未书面说明理由。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与本案无关的法律条款作出认定。经审查查明:2016年12月30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亳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2年12月31日与申请人郭三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201212310021)。二、被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三春逾期交房违约金(以郭三春已付购房款3138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零点八的标准,自2013年6月1日起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止)。三、被申请人亳州市合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郭三春逾期办证违约金31.384元。四、驳回申请人郭三春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3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700元,在支付前述款项时径行支付申请人。仲裁期间,合创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仲裁庭提交了补充答辩意见,认为郭三春的仲裁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仲裁裁决对该争议未予写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98号裁定书,未写明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违反了上述程序规定,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故合创公司提出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亳州仲裁委员会(2016)亳仲裁字第198号裁决书。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郭三春负担。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王艳东审判员 颜坤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宇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