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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杨与杜邦富、王跃国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杨,杜邦富,王跃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周杨,女,生于1980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杜邦富,男,生于1971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王跃国,男,生于1967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周杨与杜邦富、王跃国借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了22752.00元,还有本金77048.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杜邦富、王跃国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杜邦富、王跃国纳入全国被执行人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增全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杨权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