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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胥瑞军、胥瑞丽与薛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瑞军,胥瑞丽,薛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胥瑞军,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胥瑞丽,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一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一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胥瑞军、胥瑞丽财产损失合计40561.81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执行费508元,共计41886.81元。被执行人薛一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一龙银行存款41886.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