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胥瑞军、胥瑞丽与薛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瑞军,胥瑞丽,薛一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28号申请执行人:胥瑞军,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胥瑞丽,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一龙,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02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薛一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胥瑞军、胥瑞丽财产损失合计40561.81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17元、执行费508元,共计41886.81元。被执行人薛一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一龙银行存款41886.8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