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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3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与高西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高西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30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66号正盛商务大厦01-0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22708。负责人:巫广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钟建春,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龙珊珊,广东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西敏,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诉被告高西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311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远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