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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崔唤云与被告曹淑芹、钟秋红、杨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唤云,曹淑芹,钟秋红,杨锡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318号原告:崔唤云,女,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曹淑芹,女,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钟秋红,女,199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委托代理人:李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饶河镇。被告:杨锡玉,男,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崔唤云与被告曹淑芹、钟秋红、杨锡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崔唤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唤云撤诉。案件受理费722元,由原告崔唤云负担。审判员  于东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