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石磊,陈秀真,邢勇,石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负责人张延波,行长。被执行人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李安秋,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徐圣秀,总经理。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原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陈秀真,女,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系被告石磊之妻。被执行人邢勇,男,汉族,原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的股东,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石冰,女,汉族,住郓城县,系被告邢勇之妻。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申请执行山东鄄城浩泰纺织有限公司、山东鄄城县泰斗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石磊、陈秀真、邢勇、石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2015)鄄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磊名下车牌号为鲁R×××××和邢勇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汽车各壹辆,并冻结和划拨了被执行人邢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作业中心的存款(账号分别为:62×××73、74×××10)至鄄城县人民法院过付款,查明其账户余额不足且未找到其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都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鄄商初字第1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常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