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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2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玉霞、陈增达等与沂南县妇幼保健院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霞,陈增达,沂南县妇幼保健院,毛乾坤,张桂涛,李桂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2698号原告:李玉霞,女,197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陈增达,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沂南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沂南县城澳柯玛大道中段。被告:毛乾坤,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张桂涛,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李桂吉,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李玉霞、陈增达与被告沂南县妇幼保健院、毛乾坤、张桂涛、李桂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桂吉对原告提交的财产损失及停课一天损失的评估结论不认可,申请重新评估。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待重新评估结论作出后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薄文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