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20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蒋桂菊、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桂菊,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桂菊,女,196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强,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飞,广东谭红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葵兴大道28号。代表人:MartinSchwartz,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金良,广东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懿芳,广东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桂菊、上诉人中山市乐瑞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不服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以蒋桂菊在另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19号]中已主张相关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为由,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部分不再处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65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薛焕彬审 判 员  郭军乐代理审判员  蔡惠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静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