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用兴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用兴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刑初9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用兴,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被告人李用兴因涉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润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用兴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用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李用兴使用电脑、打印机、发票模板、假印章等作案工具,非法制造各类发票29份,并按照开票金额0.2%-6%不等的价格,向徐某、丁某、李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438861元。案发后,被告人李用兴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用兴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用兴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李用兴为了出售伪造的发票牟利,购买了一套装有发票打印模板和印章软件的笔记本电脑、打印件等设备,用他人的身份证在农业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使用多个手机号码,私刻印章,并印制代开发票的广告卡片雇人在镇江市多处散发,在润州区三茅某租住地开始实施制作、出售伪造的发票的活动。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非法制造各类发票29份,并按照开票金额0.2%-6%不等的价格,向徐某、丁某、李某、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上述发票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438861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用兴根据徐某提供的开票信息,非法制造并向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1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89111元。2.2013年12月,被告人李用兴根据丁某提供的开票信息,非法制造并向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4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81450元。3.2014年2月,被告人李用兴根据李某提供的开票信息,非法制造并向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6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35800元。4.2014年1月至3月,被告人李用兴根据高某提供的开票信息,非法制造并向其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共计5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4232500元。被告人李用兴归案后,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并主动退缴非法所得10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用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宣读、出示并经质证的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被告人李用兴使用黄某名的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被告人李用兴制作的代开发票名片复印件等书证,证人方某、王某1、郦某1、郦某2、李某、徐某、丁某、周某、谷某、王某2、孙某、陆某、彭某、陈某、吴某、谢某等人的证言,镇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提供的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用兴亦有多次供述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用兴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用兴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用兴能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用兴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用兴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燕本案援引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