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树文、李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文,李增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王树文,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所地井陉县。被执行人李增林,男,汉族,1977年5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矿区。王树文与李增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即(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于18日向本院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在拘留过程中,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矿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