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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1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35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刘小龙、张丽娟、杨国军、邱中玲、刘国学、潘凤霞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刘小龙,张丽娟,杨国军,邱中玲,刘国学,潘凤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1民初35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住所地肇州镇和平街八厂东街路北。法定代表人王希国,职务行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张旭东,男。被告刘小龙,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张丽娟,女,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杨国军,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邱中玲,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刘国学,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潘凤霞,女,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与被告刘小龙、张丽娟、杨国军、邱中玲、刘国学、潘凤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滕 岩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殷丽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