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刘汝好与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好,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民初309号原告:刘汝好,女,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小市清广大道五号南埗路*号。负责人:刘锦瑜。原告刘汝好诉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汝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汝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购买家电价款16099元及违约金,合共20928.7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四台格力空调(共14299元)、一台万和热水器(1600元)、一台松下洗衣机(1800元)、一套万和炉具(900元)、一台万和抽油烟机(1800元),以上购物款合计20399元,原告当天即付清全部货款。2016年10月1日,被告给原告送货送了万和热水器一台、万和炉具一套、万和抽油烟机一台,其他的货物承诺三天内送货完毕。被告开具了一张送货单给原告,告知原告其他货物在实际送货之日再开具购物发票给原告。然而,三天之后被告并没有如约送货上门。后来原告了解到,被告已于2016年10月18日关门停止营业。此时,已经有不少群众在被告处买了家电,却未能收到货的情况发生。原告和其他收不到家电的群众一起到被告处讨说法、以及到工商所投诉、到派出所报案,均不能获得有效的解决方案,无奈之下唯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的企业类型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刘锦瑜对上述欠款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恳请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没有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原告向被告购买四台格力空调(共14299元)、一台万和热水器(1600元)、一台松下洗衣机(1800元)、一套万和炉具(900元)、一台万和抽油烟机(1800元),以上购物款合计20399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当天向被告支付了全部价款20399元。被告向原告出具《送货单》(第二联:顾客收货联)和《保修凭证》,原告凭《送货单》预约送货。之后被告仅向原告交付了万和热水器一台、万和炉具一套、万和抽油烟机一台。2016年11月19日,被告关门停业,未能将其余电器送货给原告,也未向原告返还已付货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支付全部价款,被告应按约定交付货物给原告。被告未能交付空调及洗衣机,也没有返还价款给原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价款16099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双方并没有以书面方式约定违约责任,因此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起(2017年1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刘汝好返还价款16099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元,由被告清远市鸿基家电广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俊人民陪审员 欧惠娴人民陪审员 刘翠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梓恒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三十五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