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孙德忠、潭淑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德忠,潭淑艳,孙巍,孙鑫,孙琪,肖雨,姜自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823号申请人孙德忠,男,193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源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潭淑艳,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申请人孙巍,女,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申请人孙鑫,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申请人孙琪,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区。被申请人肖雨,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姜自红,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人孙德忠等因与被申请人肖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肖雨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肖雨驾驶的鲁Q×××××号小型轿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交纳700000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凡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