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照军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09号宁照军:你与漯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豫1102行审第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退还非法占用的217平方米土地。(2)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负担申请执行费50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